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連署人
林俊憲
郭正亮
李俊俋
呂孫綾
劉世芳
許智傑
吳焜裕
羅致政
鍾孔炤
蔡易餘
鄭運鵬
段宜康
陳曼麗
洪慈庸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世界主要國家,包含英國、德國、法國、美國、瑞典、芬蘭、丹麥、挪威、荷蘭、日本等,成年年齡皆為十八歲,台灣卻仍然停留在1929年所訂定之成年年齡。且考量年滿十八歲者,亦有銀行開戶、購買保險、辦理學貸、租屋、參與校外活動等之實際社會需求,成年年齡應降至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