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郭正亮
郭正亮
李俊俋
李俊俋
劉世芳
劉世芳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蔡易餘
蔡易餘
鄭運鵬
鄭運鵬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曼麗
陳曼麗
洪慈庸
洪慈庸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之二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因病、傷、失能經檢定不堪服役者,應予除役。 前項檢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之規定。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有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停役。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應予退伍。 第五條之二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應予除役。 前項檢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之規定。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有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停役。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應予退伍。
一、鑑於現行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中殘廢用語,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五條規定,「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加以2014年台灣也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有不合規定者應予以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二、將殘廢用語改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