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郭正亮
郭正亮
李俊俋
李俊俋
劉世芳
劉世芳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曼麗
陳曼麗
洪慈庸
洪慈庸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計入遺產總額及贈與總額。 第五十條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現行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後段,「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應調整文字為「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計入遺產總額及贈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