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黃昭順
黃昭順
陳雪生
陳雪生
童惠珍
童惠珍
林德福
林德福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陳玉珍
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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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學聖
陳學聖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怡潔
陳怡潔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得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鑑於兵役制度變革,替代役役男入營人數逐年遞減,致辦理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業務亦相對減少,為提高行政作業效率及節省公帑,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增列「得」字,俾由主管機關依業務實際需要裁量執行。
第四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者。 第四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者。
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奉總統令公布修正,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公法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爰配合修正第四款規定,將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以維法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