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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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有下列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 一、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訓練。 二、辦理業務不遵法令程序。 三、誤傳命令或誤解書面命令。 四、藉勢、藉端發生不相當對價之債權債務關係。 五、無正當事由逾假或不假離營。 六、不遵法令兼職、兼差。 七、違反政治中立規定。 八、規定應回報事項,隱瞞不報或具報不實。 九、違反保密規定。 十、未依規定保管、購買、收藏、搬運、發給公物或操作、維護裝備、設施,致有損害。 十一、毆人、鬥毆或任意滋事。 十二、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 十三、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者。 十四、其他違失行為。 前項第十四款之行為態樣,以及同項各款之懲度範圍,應由國防部訂定之,並送立法院審查。 |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有下列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 一、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訓練。 二、辦理業務不遵法令程序。 三、誤傳命令或誤解書面命令。 四、藉勢、藉端發生不相當對價之債權債務關係。 五、無正當事由逾假或不假離營。 六、不遵法令兼職、兼差。 七、違反政治中立規定。 八、規定應回報事項,隱瞞不報或具報不實。 九、違反保密規定。 十、未依規定保管、購買、收藏、搬運、發給公物或操作、維護裝備、設施,致有損害。 十一、毆人、鬥毆或任意滋事。 十二、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 十三、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者。 十四、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 |
一、第一項第十四款修正,並新增第二項。
二、近期軍紀案件頻傳,但現行軍風紀案件懲處之實體與程序規範體系雜亂無章,有關條文訂定之程序復未合乎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現今人事參謀次長室與總督察長室復未針對涉犯陸海空軍懲罰法暨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各條文案件數加以列管,甚至去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國防部就前開規定展開「大修」,於諸多條文實有檢討必要之情況下,最後卻僅修正標點符號與阿拉伯數字,看不出匡正相關法規範之任何實效,故實需經立法機關為適時且合目的性之審查,以符實需,且合乎有關法律之應有內容暨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