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宏陸
張宏陸
葉宜津
葉宜津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寶清
鄭寶清
呂孫綾
呂孫綾
邱議瑩
邱議瑩
蘇巧慧
蘇巧慧
賴瑞隆
賴瑞隆
羅致政
羅致政
蘇震清
蘇震清
蔣絜安
蔣絜安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琪銘
吳琪銘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勞工依法提起之罷工,應預先公告罷工開始之日期。 第六十條 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
為使消費者因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罷工能有充足應變時間,避免相關權益蒙受嚴重損失,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勞工依法提起之罷工,應預先公告罷工開始之日期,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