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郭正亮
郭正亮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洪宗熠
洪宗熠
呂孫綾
呂孫綾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李麗芬
李麗芬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王榮璋
王榮璋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一、本條文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 二、按照現行條文,現行的上課時數規定皆低於其他法規。故為落實保障老人福利,強化違法者之家庭教育,爰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提高家庭教育輔導課程之時數並同時提高拒絕上課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