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靜敏
陳靜敏
何志偉
何志偉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鄭寶清
鄭寶清
林俊憲
林俊憲
楊曜
楊曜
余天
余天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蔣乃辛
蔣乃辛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焜裕
蔡適應
蔡適應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之一 (刪除) 第八條之一 內政部設兒童局,掌理全國兒童福利業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刪除。 二、內政部兒童局之相關業務業已移交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兒童局業已然裁撤,故刪除本條文。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一、本條修正。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確闡釋,各國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該等權利及自由,此為具普世性之基本自由。 三、現行條文「殘障」一詞帶有貶意與歧視意涵。民國86年「殘障福利法」修法改為「身心障礙保護法」,法律上「殘障」一詞已統一正名為「身心障礙者」,本法亦應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