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何志偉
何志偉
陳靜敏
陳靜敏
鄭寶清
鄭寶清
蔡適應
蔡適應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宛如
余宛如
蔣乃辛
蔣乃辛
吳焜裕
吳焜裕
楊曜
楊曜
余天
余天
李俊俋
李俊俋
李麗芬
李麗芬
陳曼麗
陳曼麗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之發展,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投資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依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訂定之「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等方式,獎勵各級政府與國營企業投資各項運動產業發展計畫。 三、惟此獎勵之誘因不足,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仍囿於預算限制,難以有效投資挹注運動產業。我國之運動產業百廢待舉,倘若缺乏國家政策帶動與資源挹注,不利於運動產業之發展。 四、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方式促進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運動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