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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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四、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
一、本條修正。
二、學生為大學中最重要之角色,而現行法校務會議中,已有賦予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最低席次。然校長遴選亦屬於大學之重要事務,學生於遴選委員中卻無相關角色。
三、為落實校園民主、保障學生之校務參與,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包含經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四、原第三款修正為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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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前條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有關大學校長遴選,並無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爰明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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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 第十六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
一、本條修正。
二、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未有明定與明確之制定流程,屢生爭議。爰修正本條,明定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由校務會議審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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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第三十六條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一、本條修正。
二、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未有明定與明確之制定流程,屢生爭議。爰修正本條,明定大學應擬訂校務會議議事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