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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邱志偉
陳曼麗
劉建國
許智傑
蔣絜安
連署人
李昆澤
李俊俋
吳秉叡
洪宗熠
林俊憲
林靜儀
陳靜敏
劉世芳
吳琪銘
蘇巧慧
余宛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動物保護法有關促進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遵循法令之立法目的,新增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相關查核報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