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曼麗
陳曼麗
劉世芳
劉世芳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秉叡
吳秉叡
洪宗熠
洪宗熠
林靜儀
林靜儀
林俊憲
林俊憲
李俊俋
李俊俋
陳靜敏
陳靜敏
吳琪銘
吳琪銘
蔣絜安
蔣絜安
蘇巧慧
蘇巧慧
余宛如
余宛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送交立法院。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為促進國家海洋污染防治作為與促進海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編制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內容應包含國家海洋污染現狀調查、重要具體防治作為與推展進度等,定期公開並送交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