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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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經行政院公告之重要民生必需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五十一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若重要民生必需品的市場供需遭蓄意人為操縱或其他不當控制,將導致市場失靈,甚至危害國民生活之安定。為杜絕囤積重要民生必需品來哄抬價格的行為,以保障國民健康與衛生,實有處罰之必要,爰新增第一項第三款。
二、增訂第一項第三款中,係規定行政院公告之重要民生必需品有囤積不應市之行為以刑罰手段處罰。惟民生必需品種類繁多,何為重要民生必需品應使人民有預見可能性,公告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三、有鑑於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具備傳遞訊息快速且散布範圍廣之特點,若同時或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不實物價交易資訊,易造成普羅大眾之恐慌,讓市場動盪不安。若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透過前述方式傳送虛假資訊者,應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並參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針對加重詐欺之規定,爰新增第四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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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三百十三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一、為順應現況應調整罰金金額以期能遏止不法損害他人信用之情事,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金刑之額度。
二、參照新增第二百五十一條第四項之立法說明,若使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普羅大眾發送不實訊息損害他人信用,對該他人信用之損害比第一項更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新增第二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