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琪銘
吳琪銘
林俊憲
林俊憲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黃秀芳
黃秀芳
張宏陸
張宏陸
邱志偉
邱志偉
鄭寶清
鄭寶清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李麗芬
李麗芬
趙天麟
趙天麟
蔣絜安
蔣絜安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曼麗
陳曼麗
趙正宇
趙正宇
呂孫綾
呂孫綾
莊瑞雄
莊瑞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四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鑑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迄今,全國申請核准通過重建計畫案件數偏低,而容積獎勵截止卻迫在眉睫。為使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能持續推行,以符合提升建築安全與改善居住環境之立法目的,應予以延長容積獎勵期限,遂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