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靜敏
陳靜敏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素月
陳素月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尤美女
尤美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余天
余天
林靜儀
林靜儀
王榮璋
王榮璋
趙正宇
趙正宇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護理人員違反第二項規定。需受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顧及實務上可能出現之不便情況諸如連續加班、常時夜班狀、海外研修,或遇偏鄉人力不足難以抽空申請等問題,為確保護理人員之執業不至貿然中斷進而影響病患受照護權益及護理人員執業權益,爰參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選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於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護理人員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五條 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如左: 一、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二、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三、產後需護理之產婦及嬰幼兒。
本條刪除 一、考量護理照護光譜從出生到死亡,護理機構服務對象非侷限特定類型個案,擬刪除本條文,於「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修正服務內容,確保法規適用與修正之彈性。 二、未來「護理機構分類及設置標準」僅有產後護理之家訂有服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