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林靜儀
林靜儀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蔡適應
蔡適應
羅致政
羅致政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焜裕
吳焜裕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陳曼麗
陳曼麗
余天
余天
鄭寶清
鄭寶清
余宛如
余宛如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派遣、代理之人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 第八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亦同。
一、為完整規範對我國家安全有威脅之地域之遊說禁止,並配合刑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之修正,現行條文增訂「境外敵對勢力」及「或其派遣、代理之人」文字,並簡化現行條文,如修正條文所示。 二、代理人之認定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或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四、被遊說者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拒絕而接受遊說。 違反第八條規定自行、委託進行遊說或受委託進行遊說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罰。接受遊說或故意隱匿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一、第一項增訂第二款及第四款並修正第三款規定,增列違反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處罰如修正條文第一項所示。 二、增訂第二項,針對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派遣、代理之人不得遊說而自行、委託或受委託進行遊說或接受遊說,或故意隱匿前述行為者,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破壞民主憲政秩序之虞,爰提高罰鍰規定並得按次連續罰,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