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八條、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許毓仁
許毓仁
王育敏
王育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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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奕華
林奕華
陳玉珍
陳玉珍
柯呈枋
柯呈枋
林麗蟬
林麗蟬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八條、第六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 為保障鐵路業務秩序與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業務之執行。 鐵路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鐵路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第八條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置鐵路警察。
鐵路機構為鐵路從業人員執行其鐵路業務之場所,其秩序之滋擾或鐵路業務之妨礙,對旅客與鐵路從業人員之權益將有不利影響,為維護社會公益,保障鐵路從業人員安全,爰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六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第六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增列違規行為之罰則,並酌修處罰之金額。
第六十八條之二 毀損鐵路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鐵路業務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鐵路從業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鐵路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