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吳志揚
吳志揚
沈智慧
沈智慧
馬文君
馬文君
曾銘宗
曾銘宗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許毓仁
許毓仁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奕華
林奕華
林為洲
林為洲
費鴻泰
費鴻泰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呈枋
柯呈枋
賴士葆
賴士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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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為辦理本條例規定之補貼及獎助,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發展大眾運輸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部分提撥。 三、使用牌照稅之部分提撥。 四、國道通行費之部分提撥。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各級政府之撥款,於本條施行後四年,中央主管機關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建立固定充足的補貼財源是當前發展大眾運輸的一大關鍵,爰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