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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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為辦理本條例規定之補貼及獎助,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發展大眾運輸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部分提撥。 三、使用牌照稅之部分提撥。 四、國道通行費之部分提撥。 五、捐贈收入。 六、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各級政府之撥款,於本條施行後四年,中央主管機關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建立固定充足的補貼財源是當前發展大眾運輸的一大關鍵,爰增訂本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