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費鴻泰
費鴻泰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呈枋
柯呈枋
王育敏
王育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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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奕華
林奕華
林麗蟬
林麗蟬
陳玉珍
陳玉珍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夜間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原條文「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起至五時止,修正為「夜間」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以維護民眾居家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