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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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夜間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第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原條文「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起至五時止,修正為「夜間」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以維護民眾居家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