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世芳
劉世芳
余天
余天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素月
陳素月
邱泰源
邱泰源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江永昌
江永昌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鍾佳濱
鍾佳濱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運鵬
鄭運鵬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第一項應補收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由鐵路機構另定之。 第四十九條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鐵路機構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檢驗之;檢驗不符,因而致運費不足者,補收四倍以下之差額。
一、為嚇阻旅客逃票行為,參酌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促使國內處理逃票統一規範,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增列第三項,授權營運機關訂定,以杜絕逃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