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陳素月
陳素月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天
余天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段宜康
段宜康
吳思瑤
吳思瑤
鍾佳濱
鍾佳濱
鄭運鵬
鄭運鵬
邱泰源
邱泰源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及維安處理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維安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近期臺鐵列車上發生列車爆炸案及殺警案等重大危安事件,臺鐵應強化相關車站及列車營運維安應變機制之設備,且鐵路機構應對同仁施予應有訓練並備置維安應有輔助設備,強化維安應變處置能力,爰修正第一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