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鍾孔炤
鍾孔炤
許智傑
許智傑
余天
余天
吳思瑤
吳思瑤
陳素月
陳素月
鄭運鵬
鄭運鵬
江永昌
江永昌
邱泰源
邱泰源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之政策宣導,政府各機關應定期公布預算執行情形。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一、增列第二項。 二、為健全發展新聞自由,並維護政府各級機關行政中立,及人民得以適時掌握資訊,確實達到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以符合揭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