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黃國書
黃國書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天
余天
鄭寶清
鄭寶清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呂孫綾
呂孫綾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琪銘
吳琪銘
郭國文
郭國文
李麗芬
李麗芬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淑芬
林淑芬
賴瑞隆
賴瑞隆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瑩
陳瑩
何志偉
何志偉
劉世芳
劉世芳
李昆澤
李昆澤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有鑒於近年我國兒少虐待致死案件頻傳,102年至107年全國重大兒少虐待致死人數總計133件,兒少虐待事件2013-2017年平均每年有10,222件,其中父母為加害人之比例平均超過6成,然本條規範僅限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受本條之保護,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視同仁,予以加重刑責。 二、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有鑑於現今社會環境轉變,父母對兒少虐待傷害等案件頻傳,過去我國因倫常孝道之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所犯之罪,其法定刑多有加重,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視同仁,予以加重刑責。 二、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鑑於現今社會環境轉變,父母對兒少虐待傷害等案件頻傳,過去我國因倫常孝道之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所犯之罪,其法定刑多有加重,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視同仁,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有鑑於現今社會環境轉變,父母對兒少虐待傷害等案件頻傳,過去我國因倫常孝道之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所犯之罪,其法定刑多有加重,然考量當前社會風情之改變,以及直系血親間之特殊關係,則不該僅限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一視同仁,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故刪除「尊親屬」三字,而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