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余天
余天
江永昌
江永昌
呂孫綾
呂孫綾
何志偉
何志偉
余宛如
余宛如
蔡易餘
蔡易餘
李麗芬
李麗芬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琪銘
吳琪銘
賴瑞隆
賴瑞隆
林淑芬
林淑芬
王榮璋
王榮璋
陳瑩
陳瑩
吳思瑤
吳思瑤
邱泰源
邱泰源
蘇震清
蘇震清
郭國文
郭國文
林俊憲
林俊憲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暫停遣返、以專案核准放寬居留及定居之申請條件、延長居留期間、酌定配額,及其他必要之援助。 前項由主管機關設置單一窗口會同中央有關機關辦理之。 對於第一項之侵害人權者得禁止入境。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一、修正第一項:現行法本可對因政治因素受有安全及自由危害之香港居民給予必要支援,惟卻因規範過於抽象,而無法具體適用。爰此修正第一項,具體化援助的內容。 二、新增第二項:配合修正第一項,明定由主管機關設置單一窗口辦理之。 三、新增第三項:增訂人權審查機制,防止打壓抗爭的香港官員警察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