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早產兒、重病兒童,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物之緊急取得。 |
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衛生研究院2018年5月針對21家兒童醫院、醫學中心及學會進行「兒童用藥及醫材短缺清單及可能解決之方法」問卷調查,統整出54項藥品、53項醫材短缺清單。藥品方面,扣除2項停產藥品,其餘8項有許可證、但醫院並未儲備,14項有許可證、但面臨缺貨,另有30項連許可證都沒有,即廠商不願進入臺灣市場,必須申請專案進口。醫材方面,共有31項有許可證也有納入健保,但廠商未進貨或尺寸不齊、醫院未進貨,4項有許可證但沒有健保給付,11項無許可證也無健保給付,另有7項雖有健保給付,但許可證已過期。臨床上兒童醫材較常出現短缺問題,包括嬰幼兒人工腎臟、心臟支架、人工血管、手術電極片、人工心肺循環器等,顯見兒童藥品、醫材及手術所需專用器材缺乏之困境。
三、2018年臺灣人口統計,全國只有18萬1,601個新生兒,育齡婦女總生育率1.06,出生數及總生育率皆為史上第二低。由於國內少子女化嚴峻,而急重症病童是全體兒童之少數,更因同一款醫材,每個孩子體型不同,需要之尺寸也不同,不僅尺寸常不齊全,也屢屢面臨缺貨問題,顯見兒童用藥、醫材因市場規模小,而長期受到忽視。
四、爰參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四之一條精神,為維護急重症病童的基本生存權以及醫療權,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早產兒、重病兒童取得維持生命所需特殊藥品與醫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