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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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營業場所。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
因新興企業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各式各樣的商品、服務百花齊放,不僅為台灣注入新活力,更是經濟新希望,然而現行之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卻尚未能開放核定新興之營業項目加入,是以初期經營之新興業者不能透過零售市場之平台拓展業務、扎根地方,應依現今情勢調整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