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邱泰源
邱泰源
余天
余天
陳亭妃
陳亭妃
鍾孔炤
鍾孔炤
許智傑
許智傑
李麗芬
李麗芬
郭國文
郭國文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曼麗
陳曼麗
陳歐珀
陳歐珀
黃秀芳
黃秀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江永昌
江永昌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琪銘
吳琪銘
王榮璋
王榮璋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六、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第十五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一、世界各國針對古董車概訂有特別管理機制,以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為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要求主管機關應參考國外相關規定,邀集相關機關及公(協)會業者,研商開放古董車上路,並朝建立古董車領用專用牌照方向規劃相關制度,研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限制行駛道路範圍等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之規定。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第六款之增訂,增列違反該款規定者,其領用之牌照應扣繳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