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天
余天
莊瑞雄
莊瑞雄
蘇巧慧
蘇巧慧
王榮璋
王榮璋
吳思瑤
吳思瑤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秉叡
吳秉叡
郭正亮
郭正亮
江永昌
江永昌
林俊憲
林俊憲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除依本章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所犯情節,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前項經廢止藥物許可證之違規藥物廣告,仍應由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責令該業者限期在原傳播媒體同一時段及相同篇幅刊播,聲明致歉。屆期未刊播者,翌日起停止該業者之全部藥物廣告,並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登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