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天
余天
莊瑞雄
莊瑞雄
蘇巧慧
蘇巧慧
王榮璋
王榮璋
吳思瑤
吳思瑤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秉叡
吳秉叡
郭正亮
郭正亮
江永昌
江永昌
林俊憲
林俊憲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 第二十七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登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