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何志偉
何志偉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昆澤
李昆澤
蘇巧慧
蘇巧慧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天
余天
邱議瑩
邱議瑩
王榮璋
王榮璋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秉叡
吳秉叡
蔡易餘
蔡易餘
郭正亮
郭正亮
江永昌
江永昌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泰源
邱泰源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無駕駛執照駕車。 二、酒醉駕車。 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四、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五、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原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改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另增加第五款至九款,五項危險駕駛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