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著作權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何志偉
連署人
黃國書
邱議瑩
蔡易餘
李昆澤
蘇巧慧
蔡培慧
江永昌
莊瑞雄
葉宜津
王榮璋
吳秉叡
郭正亮
許智傑
余天
吳思瑤
林俊憲
邱泰源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著作權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九十九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除刊登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