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天
余天
莊瑞雄
莊瑞雄
蘇巧慧
蘇巧慧
王榮璋
王榮璋
吳思瑤
吳思瑤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秉叡
吳秉叡
郭正亮
郭正亮
江永昌
江永昌
林俊憲
林俊憲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 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 第四十條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登報作廢,申請補發。 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
因應網路媒體時代,將作廢刊登方式,除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 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 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 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登報作廢,申請補發者。 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案者。 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 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
一、將左列改為下列。 二、因應網路媒體時代,將作廢刊登方式,除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