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鍾孔炤
鍾孔炤
郭國文
郭國文
余宛如
余宛如
蔣絜安
蔣絜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焜裕
吳焜裕
江永昌
江永昌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玉琴
吳玉琴
王榮璋
王榮璋
陳歐珀
陳歐珀
蕭美琴
蕭美琴
鍾佳濱
鍾佳濱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