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九條之一 家庭照顧者完成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訓練及認證,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可依其所提供居家式長照服務項目,向第十五條所設置之特種基金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之項目、範圍、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與104銀髮銀行在2016年合作的「在職照顧者狀況調查」發現44%在職照顧者是中高齡,37%的在職照顧者有十年以上年資,因料理家務(含照顧家屬)而自願性離職的人,竟高達18.6%。而這些人是相對熟練勞工,離職很可惜。勞工年資屆滿前提前離職,也會影響年金給付額度,晚年經濟安全堪慮。因此為保障家庭照顧者之晚年經濟,爰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家庭照顧者完成長照訓練及認證,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可依其所提供居家式長照服務項目,向長照基金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