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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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案:司法院版) 第七條之十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除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四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他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前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第一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乙案:行政院版) 第七條之十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除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四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他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前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第一項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制度之修正,將實施多年之覆審制,於二審改採事後審兼續審制,三審則改採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並配套採行分流制刑事訴訟及擴大各審級強制辯護之範圍等制度。為因應此次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相關政策宣導、教育研習、預算編列、法規修訂、辯護律師資源到位等,均須預為籌劃安排,爰於第一項明定,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均為自公布後一年,以利新制推行。
三、本次上訴制度之修正,上訴二審或三審之事由趨嚴,相關制度之建置亦以此為核心而為相應之配套。為維持程序之安定性,並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影響,在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爰增定第二項規定。
四、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既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則不論施行前案件已否終結,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仍宜一體適用,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行政院意見:
本次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制度之修正,將實施多年之覆審制,於二審改採事後審兼續審制,三審則改採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並配套採行分流制刑事訴訟及擴大各審級強制辯護之範圍等制度。為因應此次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相關政策宣導、教育研習、預算編列、法規修訂、辯護律師資源到位等,均須預為籌劃安排,爰於第一項明定,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均為自公布後二年,以利新制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