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余天
余天
葉宜津
葉宜津
王定宇
王定宇
邱議瑩
邱議瑩
蘇巧慧
蘇巧慧
李俊俋
李俊俋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秉叡
吳秉叡
施義芳
施義芳
黃秀芳
黃秀芳
鍾佳濱
鍾佳濱
蔡培慧
蔡培慧
陳靜敏
陳靜敏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林岱樺
林岱樺
邱泰源
邱泰源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第二十五條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原則」,將「殘廢」修改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