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曼麗
陳曼麗
邱志偉
邱志偉
洪宗熠
洪宗熠
余天
余天
王定宇
王定宇
蘇巧慧
蘇巧慧
葉宜津
葉宜津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秉叡
吳秉叡
鄭寶清
鄭寶清
鍾佳濱
鍾佳濱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蔡培慧
蔡培慧
陳靜敏
陳靜敏
趙正宇
趙正宇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麗芬
李麗芬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 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 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 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 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海洋委員會組織法104年7月1日公布、107年4月28日掛牌啟動。原直接隸屬行政院的「海岸巡防署」也改編至海洋委員會。 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仍沿用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爰提案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