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陳超明
陳超明
王育敏
王育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童惠珍
童惠珍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奕華
林奕華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及對當地居民之補償,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第九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一、台東縣蘭嶼鄉為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核定之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 二、台電自一九八二年始於蘭嶼地區存放低階核廢料為歷史事實。為落實歷史轉型正義、政府向蘭嶼達悟雅美族人道歉之政策、更為保障原住民族之發展,國家應就核廢料儲存所致蘭嶼地區居民健康與財產之損害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