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劉建國
劉建國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鄭寶清
鄭寶清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曼麗
陳曼麗
鍾孔炤
鍾孔炤
余天
余天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健康食品管理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健康食品之許可係規範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至第九條,其中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其「健康食品」實際上係指標示「健康食品」字樣或「健康食品標章」(俗稱「小綠人」)之產品,而同條第二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即對於食品雖非標示或廣告「健康食品」字樣或「健康食品標章」,但有以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情形,為避免造成民眾有將一般食品誤認為健康食品之虞,仍有加以規範及取締之必要。 三、惟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僅就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處以刑責及罰金,並未包含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在內,造成主管機關執法無據,為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以落實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爰提案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列明罰則,以資遵循。 四、有鑑於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兩者之行為態樣與不法內涵程度明顯有別,為期符合罰則衡平性,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以處新臺幣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之行政罰鍰為適當,以保障業者及消費大眾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