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玉珍
陳玉珍
柯呈枋
柯呈枋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毓仁
許毓仁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沈智慧
沈智慧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賴士葆
賴士葆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宜民
陳宜民
童惠珍
童惠珍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酒後駕駛汽機車,有確實證據者。 第六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新增第六條第三項第五款,明訂酒後駕駛汽機車,有明確證據者,得為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