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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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營造業公會分綜合營造業公會、專業營造業公會及土木包工業公會。 前項專業營造業公會,得依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設立之。 專業營造業得加入專業營造業公會或綜合營造業公會。 | 第四十五條 營造業公會分綜合營造業公會、專業營造業公會及土木包工業公會。 前項專業營造業公會,得依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設立之。 專業營造業公會未設立前,專業營造業得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 |
就工程實務和營造業市場而言,綜合營造業的範圍涵蓋專業營造業,且規模多大於專業營造業,為利專業營造業加入公會之多重選項,爰修正專業營造業得加入專業營造業公會或綜合營造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