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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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擋土支撐、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施工塔架吊裝、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
一、擋土支撐為開挖過程中為防止地層崩塌確保開挖順利進行之工作;而土方工程為施工過程中土石的調配運輸,實務上多以分別成立公司組織,亦即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可分開由兩個專業營造商作業。
二、施工塔架吊裝為施工過程中使用塔架吊掛材料運輸之作業;而模版工程為結構體澆置混凝土之模板組立。兩個工程項目於實務上也多分別成立公司組織經營,亦即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可能分開由兩個專業營造商作業。
三、爰此,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修正為「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擋土支撐、土方工程」,第四款「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修正為「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施工塔架吊裝、模版工程」,方符合工程實務之專業分工和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