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莊瑞雄
莊瑞雄
趙正宇
趙正宇
王榮璋
王榮璋
陳亭妃
陳亭妃
余天
余天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書
黃國書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余宛如
余宛如
鄭寶清
鄭寶清
蔡培慧
蔡培慧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李麗芬
李麗芬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營造業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擋土支撐、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施工塔架吊裝、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一、擋土支撐為開挖過程中為防止地層崩塌確保開挖順利進行之工作;而土方工程為施工過程中土石的調配運輸,實務上多以分別成立公司組織,亦即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可分開由兩個專業營造商作業。 二、施工塔架吊裝為施工過程中使用塔架吊掛材料運輸之作業;而模版工程為結構體澆置混凝土之模板組立。兩個工程項目於實務上也多分別成立公司組織經營,亦即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可能分開由兩個專業營造商作業。 三、爰此,將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修正為「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擋土支撐、土方工程」,第四款「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修正為「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施工塔架吊裝、模版工程」,方符合工程實務之專業分工和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