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蔣絜安
蔣絜安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葉宜津
葉宜津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思瑤
吳思瑤
邱議瑩
邱議瑩
余宛如
余宛如
張宏陸
張宏陸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素月
陳素月
賴瑞隆
賴瑞隆
李麗芬
李麗芬
段宜康
段宜康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姓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六、戶政機關人員誤植(繕)或有其他足資證明登記錯誤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有鑑於統治政權更迭後,除相關法律制度隨之變動外,國人之姓名於實務上因制度銜接,承辦人員與申辦人易因文字或口說語言不同產生誤解,肇生誤植(繕)姓名之情事。 三、因姓名權為人格之表現,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復以姓氏牽涉宗族與家族之世系歷史,影響宗族及家族成員之自我認同及團結凝聚。 四、為保障國人姓名權,當戶政人員誤植(繕)或有其他足資證明登記錯誤者,得申請改姓,爰此,擬具「姓名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