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蔣絜安
蔣絜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宛如
余宛如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宏陸
張宏陸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麗芬
李麗芬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素月
陳素月
段宜康
段宜康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條之一 申請設立自行聘僱保全人員之單位,應檢附申請書、安全維護計畫書,並依本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許可後,始得聘僱保全人員。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得繼續擔任之,並應自本法修正施行起五年內完成前項審查許可。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自聘保全之情事日益增加,除營利事業單位外,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管理委員會亦有自聘保全之情事,然前述單位因非屬保全業,故其所聘保全人員之職前與教育訓練、身分資格、乃至勞動權益,恐為政府管理之漏洞。 三、為加強政府監督管理,單位自聘保全應檢附申請書、安全維護計畫書,並依保全業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設立許可證,始得聘僱保全人員。 四、惟考量現行自聘保全人員多有經濟弱勢者,是以第二項明定本法施行後五年以為日出條款,以降低對其經濟生活之影響衝擊。爰此,擬具「保全業法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