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國書
黃國書
鄭寶清
鄭寶清
蔣絜安
蔣絜安
趙天麟
趙天麟
呂孫綾
呂孫綾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昆澤
李昆澤
施義芳
施義芳
莊瑞雄
莊瑞雄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陳亭妃
陳亭妃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本條例施行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年資補償金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實施新制時,原舊制前十五年,每年之給付率為本俸之百分之五,但是新制修正為本俸之二倍乘上百分之二,即本俸之百分之四,為補償其百分之一之差額,針對時任且舊制年資未達十五年之在職教師給予補償金之設計,並於法文中明定之。原條文中該補償金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與先前制度相去甚遠,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