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林岱樺
林岱樺
施義芳
施義芳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蔣絜安
蔣絜安
洪宗熠
洪宗熠
葉宜津
葉宜津
鍾孔炤
鍾孔炤
鄭寶清
鄭寶清
鍾佳濱
鍾佳濱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國書
黃國書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販運製造毒品罪)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條 (販運製造毒品罪)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犯罪伴隨著高額不法獲利,為避免販賣毒品者因為僥倖心態,造成案件層出不窮。對於案件較多之三級與四級毒品部分調整刑罰與罰金,以確實有效加高嚇阻作用,另外配合調整二級毒品刑罰與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