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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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販運製造毒品罪)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四條 (販運製造毒品罪)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
毒品犯罪伴隨著高額不法獲利,為避免販賣毒品者因為僥倖心態,造成案件層出不窮。對於案件較多之三級與四級毒品部分調整刑罰與罰金,以確實有效加高嚇阻作用,另外配合調整二級毒品刑罰與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