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徐志榮
徐志榮
陳超明
陳超明
洪慈庸
洪慈庸
蔣乃辛
蔣乃辛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毓仁
許毓仁
陳怡潔
陳怡潔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天
余天
蘇震清
蘇震清
趙正宇
趙正宇
林昶佐
林昶佐
陳宜民
陳宜民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或犯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三次判處同條罪刑並執行完畢後又再犯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八十九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一、修正第一項:據統計,107年被起訴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者有152人,但檢察官宣告禁戒處分人數卻分別只有9人。探其原因,應為宣告保安處分之法條列有「酗酒成癮」之要件,故酒駕被告是否成癮,在沒有百分之百的事證之下難以認定。惟酒駕肇事者常為累犯,實必須採取禁戒之保安處分措施,協助其戒除酒癮,以降低再犯可能性。 二、爰此修正本項,犯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三次判處同條罪刑並執行完畢後又再犯者,亦須接受禁戒處分。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