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蔣乃辛
蔣乃辛
洪慈庸
洪慈庸
徐志榮
徐志榮
蘇震清
蘇震清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毓仁
許毓仁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宜民
陳宜民
黃秀芳
黃秀芳
林昶佐
林昶佐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學聖
陳學聖
趙正宇
趙正宇
余天
余天
陳超明
陳超明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七、訓練:包含警察常年訓練與其他相關警察人員專業訓練等。 第十一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一、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十二條及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均應定期實施常年訓練。由此觀之,常年訓練業已成為警察人員工作中不可或缺之一環。 二、常年訓練之目的,在於增進員警之執勤安全與基本素質。訓練與勤務實為一體兩面。爰此,增列本條第七款,將常年訓練勤務化、明文化,增進警察人員參與之動力、提升訓練品質、合理化訓練時間之分配。 三、除常年訓練之外,其餘相關警察人員訓練亦得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