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顏寬恒
顏寬恒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奕華
林奕華
沈智慧
沈智慧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陳怡潔
陳怡潔
孔文吉
孔文吉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玉珍
陳玉珍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曾銘宗
曾銘宗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呈枋
柯呈枋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一、鑑於近日發生數起備受社會矚目之同性猥褻案件,惟礙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僅裁處猥褻異性者,致使該法無法適用,此況有違該法創設之旨,亦有損國人權益。 二、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創設之旨係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惟上開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亦有違反倫常之虞,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 三、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三款異性改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