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之一 農民以國產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於一定規模以下且依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前項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規模、特定品項及其加工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國內許多小農投入手作生產,將農產品加工製成果乾、茶包、咖啡等加工品項,延長農產品保存期限,增加附加價值。惟因大型通路為確保產品可追蹤溯源,會要求上架產品之廠房須有經濟部所管轄之工廠登記,小農因生產規模不及食品大廠,往往不易取得工廠登記,需委託食品大廠生產或被食品大廠併為旗下品牌之一,為解決初級農產加工品通路受限問題,爰增訂本條。
三、為建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制度,爰於第二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規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規模、特定品項及其加工方式、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與食品工廠區隔,分級管理,建構國產農產品生產到初級加工一元化管理。 |